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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的决议

摘要: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的决议

发布: 2011-10-13 00:00:00

详情描述

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省委《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深入贯彻实施,不断提高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推进法治湖南建设作出如下决议。

一、深刻认识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的重大意义。推进法治湖南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湖南的具体实践,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的必然要求。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实现富民强省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齐心协力推进法治湖南建设。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的领导贯穿法治湖南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坚持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认真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保障各民族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保证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积极抓好法规配套,认真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法规可操作性,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计划预算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形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适时审议决定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依法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着力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的各项工作。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切实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创新执法方式,提高基层执法能力。认真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严格遵循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切实解决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推进政府服务均等化、高效化、法治化。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五、切实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完善司法职权结构和组织体系,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司法权威。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推行司法公开,健全司法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严肃查处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惩治司法腐败。加大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切实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树立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治理方式法治化。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切实加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健全公民权益保障和利益协调机制,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作用,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大力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为主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反恐处突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规范行使。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完善监督制度,推进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制度。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强化对重要部门、重大事项和重要岗位的监督。加强司法监督,健全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制约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注重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受理办理机制。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八、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普法教育,推进普法教育进机关、进单位、进社区、进课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引导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序表达合理诉求。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律素养,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加强法治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完善城乡公共活动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建设法治湖南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湖南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