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描述信息
搜索

主导航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

资讯分类

推荐新闻

致公党省委会课题组到兴湘集团 开展“盘活闲置低效国有资产”调研
致公党省委会课题组到兴湘集团 开展“盘活闲置低效国有资产”调研
致公党省委会课题组到兴湘集团 开展“盘活闲置低效国有资产”调研
兴湘集团举行“英才辈出”员工交流计划 第一批子公司员工跟班学习开班仪式
兴湘集团举行“英才辈出”员工交流计划 第一批子公司员工跟班学习开班仪式
兴湘集团举行“英才辈出”员工交流计划 第一批子公司员工跟班学习开班仪式
严明党的纪律 锻造兴湘铁军| 兴湘集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2024年第4次集体学习暨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举行
严明党的纪律 锻造兴湘铁军| 兴湘集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2024年第4次集体学习暨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举行
严明党的纪律 锻造兴湘铁军| 兴湘集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2024年第4次集体学习暨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举行
搜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发布: 2014-01-06 00:00:00

详情描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上述规定的含义,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现予公告。